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群众自动捐献城市房地产问题给常德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摘    要:民政厅转来你会1956年2月22日(56)会财字第23号报告已悉。如查明申请人确系自愿,并非对政策误解,又无任何不纯动机,且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是项房地产的,可以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接收作为公产处理。机关、部队、厂矿企业、学校、团体等需用上项房地产时,依规定采取拨给、租给或作政府投资等方式交其使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