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工作中的国家追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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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东春.论公安工作中的国家追偿制度[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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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东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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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南京,2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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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追偿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致害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致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法定情形;追偿时间应在赔偿义务机关向求偿人赔偿以后进行。追偿种类分为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被追偿主体有单一主体与共同主体之别。种类不同赔偿份额也不同。公安机关实施追偿制度,其中有些方面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具体,必须认真研究和实践才能正确实施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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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 赔偿案件 追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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