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犯罪 |
| |
引用本文: | 李可,沃近.论持有犯罪[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42-47. |
| |
作者姓名: | 李可 沃近 |
| |
作者单位: | [1]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 [2]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苏州 |
| |
摘 要: | 行为与罪过是近现代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 ,持有犯罪亦不例外。持有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静态性以及主观方面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持有”不是事件 ,也不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行为” ,持有应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对所持有的特定物品或危险物品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应是故意。持有犯罪是行为与过失并存的一种犯罪。
|
关 键 词: | 犯罪 持有犯罪 刑法 刑事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