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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
引用本文:陈玉林,冯宗美,CHEN Yu-lin,FENG Zong-mei.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3):225-228.
作者姓名:陈玉林  冯宗美  CHEN Yu-lin  FENG Zong-mei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723000(陈玉林),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 西安710004(冯宗美)
摘    要: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又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关 键 词:法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  医疗法人  正当性

Discussion on Legitimacy of Establishment of Forensic Organization by Medical Institu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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