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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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文宇.刑事诉讼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江东论坛,2001(4):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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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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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马鞍山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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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随着现代人权和民主的发展而被提出的,它最早源于英国,美国首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沉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拒绝陈述;③不应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已的法律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以下把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相反,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刑诉法对沉默权没有确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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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沉默权 公民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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