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引用本文:徐国利.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40-45.
作者姓名:徐国利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210093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例外情形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