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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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利.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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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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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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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的关键在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应当基于"损害标准"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不应当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应据此原则细化"危险信息"。鉴于国家秘密范围设定制度的不足,应当上收设定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作为非强制性公开例外信息,应当列举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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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例外情形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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