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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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美萍.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1):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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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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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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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只有通过司法化,宪法的效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宪法司法化的直接意图在于立宪权和司宪权的分立,限制、监督、抗衡和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最终目的是有效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实际上只涉及宪法的适用性问题,该案实际上是以宪法私法化的途径达到了宪法司法化的目的.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和解释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问题的法官"这一原则,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政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设立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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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司法化 司法适用 违宪审查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8-8466(2007)01-0087-03 |
收稿时间: | 2006-11-26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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