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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
引用本文:张美萍.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1):87-89.
作者姓名:张美萍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只有通过司法化,宪法的效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宪法司法化的直接意图在于立宪权和司宪权的分立,限制、监督、抗衡和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最终目的是有效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实际上只涉及宪法的适用性问题,该案实际上是以宪法私法化的途径达到了宪法司法化的目的.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和解释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问题的法官"这一原则,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政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设立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

关 键 词:宪法司法化  司法适用  违宪审查制度
文章编号:1008-8466(2007)01-0087-03
收稿时间:2006-11-26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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