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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提出
引用本文:刘彦磊,刘江格.“罪刑法定”的提出[J].河北法学,1999(2).
作者姓名:刘彦磊  刘江格
作者单位:南宫市公安局(刘彦磊),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刘江格)
摘    要: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79条之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该条文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这一法的基本思想。罪刑法定的思想,经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传播,发展成为一种与封建专制、罪刑擅断相抗衡的较为系统的思想学说。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科学术语的提出,应归功于费尔巴哈。1799年费氏在《对实定刑法原理与基本概念的反省》一节中指出:‘每一应判刑的行为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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