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员受贿后为他人开假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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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跃陆,宁忠君,邓志玲.档案员受贿后为他人开假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0(12):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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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跃陆 宁忠君 邓志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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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426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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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秦某系某市国土局职工,自2006年以来,假借其身份在外宣称能帮人办理集体土地转让手续.致使多人信以为真。秦某在收取他人钱财后,以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资料的方式蒙骗委托人。在当事人要求到国土局档案室查看地籍资料时.秦某便以小恩小惠拉拢该局档案管理员邓某,并以帮助别人办理房产手续为由。将其伪造的国有土地地籍资料交给邓某放入档案室.要邓某在有关人员查询时以单位档案室的名义出具相关证明。通过上述方式,秦某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达五十余万元.邓某为秦某办理假证明十余次,接受秦某送给的财物累计达三万余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土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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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 他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 档案员 行为 受贿 直接经济损失 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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