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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摘    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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