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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操纵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上)
引用本文:何浪.论证券操纵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上)[J].特区法坛,2005(4):17-18.
作者姓名:何浪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笔者认为,证券操纵行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尽管操纵行为有冲洗买卖(wash sale)、相对委托(matched orders)、连续交易操纵(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dissemination of rumors or false information)、违反政令的安定操作(stabilization)、扎空(corners)、违约交割(renege exchange)等等多种行为类型,但从行为的性质上讲,其应定位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说,因果关系作为证券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当前有研究与探讨的必要。

关 键 词:证券操纵行为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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