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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引用本文:李桂茂,邹建章,张国吉.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1996(8).
作者姓名:李桂茂  邹建章  张国吉
作者单位:新疆人民检察院 (李桂茂,邹建章),新疆人民检察院(张国吉)
摘    要: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学术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研究却近乎空白,本文(以下简称法律监督权)就此作些探讨。 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及设置 法律监督权是公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监督权力设置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产生,为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滥用提供了全新思路。 抗诉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为了有助于全面了解抗诉权的实质,我们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例(实际上,民事诉讼抗诉权和行政诉讼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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