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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摘    要:吉政发〔2008〕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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