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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王志辉,周骏如.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2(1).
作者姓名:王志辉  周骏如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组织部 副庭长,湖北武汉430060,副部长,上海201800
摘    要: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关 键 词:刑事法律  附加刑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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