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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
引用本文:
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J].法学研究,1986(3):42-44.
作者姓名:
张明楷
摘 要: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作了规定。据此,法学界不少同志认为,我国刑法对共犯人采取了四分法,即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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