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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金平,聂天贶,吴卫国,赵万一.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研究,1985(1):12-16.
作者姓名:金平  聂天贶  吴卫国  赵万一
摘    要: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民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特殊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着民法的性质和发展,民法又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古往今来,各剥削阶级国家一般都重视制定自己的民法,以稳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亲自领导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在我国,放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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