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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辨正
引用本文:李贵连.《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辨正[J].法学研究,1982(2):44-49.
作者姓名:李贵连
摘    要: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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