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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陈国申,陈福卫.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J].理论月刊,2005(2):105-107.
作者姓名:陈国申  陈福卫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两大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区分立法,即以《居组法》和《村组法》分别对其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只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根据我国目前基层民主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来看,合并立法更有助于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居组法  村组法  居民自治  村民自治
文章编号:1004-0544(2005)02-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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