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病假期间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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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军,朱军巍.劳动者病假期间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J].人民司法,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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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军 朱军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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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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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号一审:(2006)朝行初字第141号二审:(2006)二中行终字第652号基本案情第三人张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原告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夫曼公司)工作,并签署《新进员工试用表》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工作岗位为精工车间车工,试用期3个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13日,张某向原告霍夫曼公司提交医院的假条,请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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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者 认定 劳动保障 霍夫曼 正常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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