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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引用本文:郭登科.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J].河北法学,1986(6).
作者姓名:郭登科
摘    要: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党章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同时,在第一章党员中规定,党员必须履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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