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
| |
引用本文: | 王志祥.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J].法治研究,2010(2):10-20. |
| |
作者姓名: | 王志祥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
| |
摘 要: | 从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4个方面,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典型的黑社会,而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典型的黑社会之间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演变轨迹看.普通犯罪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普通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的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依法认定为普通的犯罪集团或者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一而不能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关 键 词: | 黑社会性质组织 “保护伞” 黑社会组织 普通犯罪集团 恶势力 |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 |
| |
Authors: | Wang Zhixiang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