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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尚继征.论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3(16):274-275,278.
作者姓名:尚继征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致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冲突,体现人格利益的财产被侵害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立法机关应做出立法解释或者修改物权法,明确规定此类财产受到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 键 词:人格物  精神损害赔偿  正当性  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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