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中心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应销毁彩票中奖获利应定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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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秉怡.福彩中心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应销毁彩票中奖获利应定贪污罪[J].天津检察,2007(5):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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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秉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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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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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齐某系民政部门下属福彩中心主任。2003年4月,福彩中心负责筹备、组织、发行面值10元的不记名福利彩。4月15日至25日,福彩中心共计对外销售彩票3500余万元,剩余有3000张彩票(号码无顺序,系彩民挑选后的剩余彩票)没有销售完毕,福彩中心集体讨论后决定将剩余彩票由齐某与内勤苏某负责统一销毁。在销毁过程中,齐某与苏某合谋,两人分别从剩余的彩票中各挑选了五十张彩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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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彩票中奖 非法占有 工作人员 贪污罪 对外销售 民政部门 集体讨论 剩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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