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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兼与廖美春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王道才,束华琴,杨中胜.医疗行为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兼与廖美春同志商榷[J].法律适用,1999(7).
作者姓名:王道才  束华琴  杨中胜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摘    要:《法制日报》1999年1月24日法律服务专刊第一版每周一案刊登了廖美春同志的《患者较死并非医疗事故,医院无过错也应适当补偿》一文(以下简称廖文)。该文介绍的案情是这样的:患者黄瑞亨因患支气管哮喘在江西省南康市镜坝卫生院连成分院就诊,在第二次使用胎盘组织液时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南康市和赣州地区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认定此不属医疗事故而属医疗意外。南康市人民法院和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此案后均认为医院对黄瑞亨死亡的后果无过错,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院承担死者的死亡补助费等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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