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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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忠顺.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2(4):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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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忠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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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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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辨析及其协作机制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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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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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的利益 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 诉讼实施权 诉前程序 |
收稿时间: | 2018-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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