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的疏失及其完善——从试点期间典型案例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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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的疏失及其完善——从试点期间典型案例切入[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2(5):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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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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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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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一般项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规则体系研究”;2015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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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梳理与剖析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可知,虽然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变更等六种判决形式,但试点期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整体上呈现类型狭窄的特征,最经常适用的两种判决形式中,确认违法判决过于形式主义,履行职责判决过于笼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需要矫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定位的偏向以及行政诉讼构造上的扭曲与错裂,具体路径包括:系统规定与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尊重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慎用确认违法判决形式、具体化履行职责判决形式、重视具体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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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判决形式 确认违法 履行职责 |
收稿时间: | 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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