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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抑或利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之辩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摘    要:当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发生冲突时,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上应力求二者关系的协调,但无法衡平时个人信息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检视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模式,其中一般人格利益模式和纯粹的民事利益模式均存在缺陷。运用德国权益区分理论,在法教义学上审查可知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利模式。基于应更侧重于人格权益的保护、作为具体人格权可兼顾数据流通、可实现多途径救济等因素的考量,将个人信息权利合目的性限缩为具体人格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还应注重场景适用具体规则的构建,包括应排除纯粹私生活领域的信息行为,确认为维护公共利益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强化商业领域信息处理的规制力度。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立法模式  权益区分理论  场景化适用

Rights Versus Interests: Debate on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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