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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司法改革中调查官的角色干预
引用本文:冯源,姚毅奇.家事司法改革中调查官的角色干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5).
作者姓名:冯源  姚毅奇
作者单位: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福建长泰县人民法院委托项目《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下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的调研报告》(项目编号:53WB1607)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
摘    要:家事案件中道德与法理交织,因此法官在缓和两者之间冲突时倾向于自觉修正立法。家事调查官的设立,有助于法官从实质的角度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状况,家事调查官对案件事实的干预是一种分类干预。家事调查官介入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以其辅助法官,可以将家事案件统一于情理与法理,实现公正裁断。

关 键 词:家事调查官  衡平  辅助人  分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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