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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普通民众举证能力较弱的措施探讨
引用本文:李艳行,高蕴嶙.弥补普通民众举证能力较弱的措施探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63-65.
作者姓名:李艳行  高蕴嶙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法院裁判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是将法律规定(大前提)适用于要件事实(小前提)而推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因缺乏推理的小前提,而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为解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与要件事实①真伪不明的矛盾,法律拟制了证明责任制度,通过将不能证明要件事实的后果归于一方,使法院仍可依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判。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导致承担者败诉。审判实践中,普通民众往往因为不熟悉法律、信息闭塞、经济条件差、知识缺乏等原因而无法举证证明要件事实。通过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案例入手,在归纳我国现有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认为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加大调解力度、适当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是弥补普通民众举证能力较弱,防止程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较好措施。

关 键 词:普通民众  举证能力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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