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事案件超审限之责任及其对策
引用本文:唐亚林.民事案件超审限之责任及其对策[J].法律适用,1996(6).
作者姓名:唐亚林
作者单位:四川省万县市人民法院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146条、159条、163条分别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审限作了相应的规定,民事案件均应当在这些规定的期间内审结完毕.但是,对超过各类审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及其主审法官应承担何种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唯有《法官法》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仍不明确、具体,以至对超审限的现象无法遏制.因此,建立健全民事案件超审限责任制度,制约随意超审限行为,制裁责任者尤为必要.本文拟就民事案件超审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超审限的对策等问题,略谈己见,以求抛砖引玉之目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