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证时效问题 |
| |
引用本文: | 祁建忠.谈公证时效问题[J].中国司法,2003(12):48-48. |
| |
作者姓名: | 祁建忠 |
| |
摘 要: | 公证时效是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公证机构出具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而公证时效在《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中没有规定。现公证机构依据诉讼时效来进行公证证明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公证证明活动。这种依据欠妥。公证时效如依据诉讼时效,那么就应当给予规定。而在实体法《民法通则》中规定主张权利的机关,只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规
|
关 键 词: | 公证时效 民事权利 公证机构 诉讼时效 公证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