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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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鹤.对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修改建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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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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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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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确定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就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的,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最先注册人优先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家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冰岛、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等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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