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休年休假,虽属法定也不能说走就走
引用本文:金琳.休年休假,虽属法定也不能说走就走[J].就业与保障,2013(4):7-7.
作者姓名:金琳
摘    要:小保: 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前,由于已经与密友相约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五天年休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不仅时间仓促,而且人手太紧。我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却被公司以我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关 键 词:休假  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  外出旅游  公司  劳动者  国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