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方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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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保:古蔽是一名电脑技术人才。2012年2月1日,一家电脑学校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古薇根据学校要求不定期给学员上专业课,每次3小时,每小时收费200元。欢月,古薇又和一家的电脑培训中心签订了内容大同小异的劳动合同。由于培训中心与学校有着竞争关系,学校遂以培训中心招用尚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由.要求公司要么解除与古薇的劳动合同,要么赔偿损失。这实际上也等于要减少古薇的收入。请问:学校的请求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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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 培训中心 技术人才 合同约定 竞争关系 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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