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成本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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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莺.抚育成本论[J].政治与法律,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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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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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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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费的内容主要指生活费和教育费两大项,但是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父母抚育子女是否仅付出经济费用;那些在抚育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心力是否应计入抚育成本之内?这一切在以往的理论与实践中均极少涉及,以至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只简单的以不抚育一方工资的百分比为标准给付抚养费,而我认为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应建立在子女一方成长所需各类成本的科学预算上,父母方工资的百分比仅为参考数值,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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