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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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欣.试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7):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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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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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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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因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产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业主向商品房开发商索取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这类型案件具有标的大、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等特点,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房地产出卖人一方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逾期办理房产证所负违约责任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时效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商品房购买者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并要求其履行办证义务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谈起,此类问题专家学者也发表了不少观点与看法,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违约责任的角度谈谈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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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逾期办证 诉讼时效 违约金 继续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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