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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引用本文:赵丽丽.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09(34).
作者姓名:赵丽丽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这次修法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有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本文针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思考。

关 键 词:婚姻  无效  可撤销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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