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保护立法中公众诉讼权问题研究——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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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芳,何秋.湖泊保护立法中公众诉讼权问题研究——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例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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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芳 何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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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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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水事研究中心项目《湖北省湖北湖泊保护条例》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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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单列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众在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上的参与权.但在公众参与权的制度安排上,却缺乏公众对湖泊保护公益诉讼权的相关规定.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适格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鉴于国家机关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质疑,本文借鉴美国诉讼原告的“事实损害上”规则,认为在地方立法上可遵循先行先试的原则,拓宽保护湖泊的公众诉讼权主体,即公众诉讼原告适格主体可增加公民或公民群众、公益团体,以更好地保护好湖北省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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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湖北省 湖泊 立法 公益诉讼 公众诉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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