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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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瑞华.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4(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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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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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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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需求。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法律已经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确立"被告人会见权"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首先,确立"被告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其次,"被告人会见权"是"律师会见权"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诉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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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权 律师辩护权 自主性 辩护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 诉讼地位 局限性 必要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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