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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
引用本文:陈瑞华.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4(7):79.
作者姓名: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需求。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法律已经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确立"被告人会见权"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首先,确立"被告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其次,"被告人会见权"是"律师会见权"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诉讼价

关 键 词: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权  律师辩护权  自主性  辩护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  诉讼地位  局限性  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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