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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
引用本文:倪斐.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J].法学研究,2013(5):63-74.
作者姓名:倪斐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等地提出了先行法治化目标。针对这一现象,学者们就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可行性、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关系以及是否仅限于发达地区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在政府、法律职业阶层和民间力量等地方法治发展主要推动力的相互作用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呈现出“体制内回应型”的基本路径。“体制内回应型”路径下的地方先行法治化在主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偏离法治的情形。客观评判“地方先行法治化”命题的法理限度,重塑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回应型路径,是协调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关系,保证地方法治建设合乎法治理念的关键。

关 键 词:地方先行法治化  体制内回应型路径  法制统一

Realizing Rule of Law in Advance in the Local: Basic Path and Its Limits
Ni Fei.Realizing Rule of Law in Advance in the Local: Basic Path and Its Limits[J].Chinese Journal of Law,2013(5):63-74.
Authors:Ni F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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