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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造作伤法医学鉴定1例
引用本文:许开清,姚金坤,欧国顺.杀人后造作伤法医学鉴定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19(2):105-105.
作者姓名:许开清  姚金坤  欧国顺
作者单位:莆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福建,莆田,351100
摘    要:<正> 1 案例资料刘某,男,44岁。自述于2003年1月11日晚8时左右,与其妻子吵架,其妻持斧头砍击其头部20余下。据刘某伤后经治医生介绍:伤者头部创口深约0.5~1cm不等,最深仅达帽状腱膜,颅骨无骨折及骨砍痕,创口剁开幅度小。因涉嫌杀妻,要求对刘某头部损伤的成伤方式进行法医学鉴定。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造作伤  法医学鉴定
文章编号:1001-5728(2004)02-0105-01
修稿时间:20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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