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认证中的“自愿性”之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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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春.论证据认证中的“自愿性”之证明[J].法制与社会,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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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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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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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愿性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改变原有供词的情况下,实质上是提出新的主张,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支持,以证明被告人在庭外向警检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违背其真实自愿,属于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况下,自愿性的举证责任虽由辩护方承担,但是这种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即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的公诉方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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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愿性证据 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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