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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与中国合同法
引用本文:叶巍.根本违约与中国合同法[J].当代法学,2001(1).
作者姓名:叶巍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210093
摘    要:自199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4条1—4项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事由。有人认为:“第4项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明确的根本违约规则;而另3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条件.应当都具有根本违约规则的精神内涵,”①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中国究竟有无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与中国合同法的关系如何,正是本文欲待揭示的话题。 一、根本违约制度的渊源 综观探讨根本违约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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