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条件下应尊重代表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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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哲.个别条件下应尊重代表意愿[J].法治与社会,2010(9):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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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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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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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大代表做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大会上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是代表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在审议报告时代表发言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及时地反映到国家机关的决策中去。为了保证人大代表能够自由地、独立地表达自己愿望,不受其它干扰,宪法、代表法、组织法专门规定了代表享有法律上的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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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意 尊重 个别 人大代表 国家机关 组成人员 权力机关 国家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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