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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敲诈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张力军.为敲诈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应如何定性[J].天津检察,2007(6):70-70.
作者姓名:张力军
作者单位: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被告人王某某为图钱财,于2007年1月28日14时许来到某超市,对工作人员谎称在该超市内放置了六枚炸弹,向该超市索要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威胁若在当日15时30分之前拿不到钱,将引爆炸弹。超市的工作人员迅速报警,

关 键 词:信息  恐怖  工作人员  被告人  超市  人民币  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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