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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军婚立法的法理反思——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
引用本文:朱国平.保护军婚立法的法理反思——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J].研究生法学,2001(4):48-53.
作者姓名:朱国平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关 键 词:军婚  立法  婚姻法  第33条  中国  离婚自由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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