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军婚立法的法理反思——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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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国平.保护军婚立法的法理反思——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J].研究生法学,2001(4):4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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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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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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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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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军婚 立法 婚姻法 第33条 中国 离婚自由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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