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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人的承诺与私人文件伪造罪的成立与否
引用本文:朱立军,钟岩,高原.名义人的承诺与私人文件伪造罪的成立与否[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3).
作者姓名:朱立军  钟岩  高原
作者单位: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外语教研室 (朱立军),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外语刑技教室 (钟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室(高原)
摘    要: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A君受到“调销驾驶执照”的处分后,其好友B君劝道:“没有执照是很麻烦的,我有执照,再遇到事情,请说我的名字。”A君记下了B君的籍贯、住所、姓名、出生年日等。一天,A君在无照驾驶时,交通警察请其出示驾驶执照,他推诿说:“驾驶执照忘在家里了。”并在“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票”的末尾署上了B君的姓名和年龄等。因不携带执照而交纳罚金2000日元,从而再次摆脱了困境。第二天,A将此事告诉了B,B没有表示任何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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