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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引用本文:黄乐平.提前上班受伤也应认定工伤[J].就业与保障,2006(11):27-27.
作者姓名:黄乐平
摘    要: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9日重庆某公司职工黄某接到班组负责人通知,其上班时间从下午3时开始。当日中午12:30左右,黄某见车间绕螺纹丝圈的车床无人操作,遂自行提前上班。在机床上绕螺纹丝圈时不慎将左臂绞入机器受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2年1月14日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认定黄某受伤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非因工受伤。黄某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关 键 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因工受伤  上班时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公司职工  行政复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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