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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非法占有雇主贷款的行为不宜定为盗窃罪──兼与李福利先生商榷
引用本文:刘国祥.杜某非法占有雇主贷款的行为不宜定为盗窃罪──兼与李福利先生商榷[J].人民公安,1997(8).
作者姓名:刘国祥
摘    要:《人民公安》1997年第2期刊登了李福利先生的文章,题为《社某非法占有货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以下 简称李文)。李文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个体肉食店的帮工社某将其为雇主卢某售货收入的货款2800元钱取出,存放到自己的同乡郑某处,·准备日后用此款做买卖。次日,社某告诉雇主占某,谎称这笔货款被偷。雇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人员审查,杜某交代了自己偷拿货款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从郑某处起获了2800元赃款。关于这起案件的定性问题,李文对“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杜某的行为属于一种贪污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两种意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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