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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利益准共有
引用本文:杨立新.论人格利益准共有[J].法学杂志,2004,25(6):12-15.
作者姓名:杨立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准共有原本是物权法的概念,但是,在人格权法领域,也存在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人格利益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形式。在人格利益中,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共同荣誉、家庭名誉、合伙信用、“两户”信用等,都可能形成准共有关系。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既要遵循共有的一般规则,又要遵循自己的特有规则。

关 键 词:相关隐私  集体照相  共同荣誉  合伙信用  人格利益准共有

On the Quasi-common of Personality Interes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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